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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如何避免“一房二卖”纠纷
发布时间:2021-05-08 16:23:43   浏览:2736

“安居乐业”是每个人向往的生活,有一幢属于自己的房子成为了当下年轻人为之奋斗的第一目标;在购买房屋的时候,我们可能会选择新房,也有可能会选择二手房,这两种选择可谓各有利弊,很多人认为,二手房已成型的成熟的小区环境,周边健全的设施,且能尽快入住的条件是更好的一种选择。


然而,拿着辛苦攒下的钱,去购买心仪的房屋,如今二手房交易纠纷不断,如何避免纠纷,成为了很多人困扰的问题;尤其前一段时间出现了“降价50万,女子把不是自己的房子卖了”一文,更是引发了不少人的担忧。


“一房二卖”这个词很好理解,如其字面意思即:房主将同一房屋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可以分为很多种不同的情况(假设房主将房屋同时出售给了两个人):


①两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若两者都未与卖家办理过户手续,两个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关系均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平等原则,两买方地位是平等无先后顺序的,也就是说出卖人可选择其中任一一人与其办理过户手续。


②卖方与其中一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的:


如果,前面一个买家未办理产权,而后一买家办理了产权的,两个买卖合同都认定为有效合同;此时,与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无关,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买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前一个买家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已与卖家完成了过户手续,卖方又将同一房产卖给了其他人,属无权处分行为,后一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前一买受人的追认才能认定是否有效。在未得到追认的情形下,后一合同为无效合同,出卖人应当向后一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诈骗罪的应当受到追诉。


③如果,后一购买人明知出卖人已将同一房产与他人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签定购房合同的,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小编提醒:


1.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


2.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房者支付首付款,这样可以避免部分卖房者通过对房屋“一房二卖”而诈骗购房者的购房款,使购房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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